後疫情時代下「攻守兼備」的公部門居家辦公戰略思考
by 馮惠平

 

圖片取自:Pixabay


公務員一定要待在辦公室辦公,才算到班嗎?過往,公部門在差勤制度上僅簡單規定,請假者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本文參照),至於「任所」的定義,似無明文解釋。從字面來看,「任所」指的是公務員任職辦公的處所,亦即服務機關特定的辦公場所,尚不包括公務員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塲所。迄至20世紀落幕前,有關部門還是停留在「赴機關上班打卡到勤」的傳統觀念。


    隨著家用網際網路日漸普及,2000年7月,行政院訂定試辦計畫,評估利用網路在家辦公之可行性;2003年3月,SARS疫情期間,行政院亦預劃部分員工在家上班,以避免感染病毒。其後十多年,各方持續推動上述居家辦公方案,謀求解決少子女化丶高齡化社會以及節能減碳、交通運輸等問題。然而受限於種種因素,在國內一直未能夠付諸實際行動。直到2016年8月,唐姓政務委員於上任前,提出每週兩天遠距上班竟然獲准,首先突破了數十年來的傳統限制。2020年5月,COVID-19疫情在台北市萬華地區大爆發,有關部門配合訂定公務員居家辦公緊急因應措施指引。據此,各機關始得正式分流所屬員工實施居家辦公,以應付急遽升高的疫情。


    時至今日,居家辦公不但是防疫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內外相關研究也得到相同的結論,那就是居家辦公將成為人們工作新的常態。據悉,為回應各界需求,主管機關已著手訂定通案性居家辦公原則,供各機關參考遵循。坦白說,欲建構上述居家辦公制度,其實並不難,因為不論國內外公私部門,都不乏這類工作常態化的規制,只要主管機關多加蒐整即可。但是,我國還有其他國家所沒有的特殊情況,那就是兩岸戰爭風險逐步昇高的情勢。在主政者不斷強化軍事戰備的同時,一般公務部門似乎也不應裝作視而不見,毫無作為。因此,從風險管理及戰略層次思考,上述公務員居家辦公建制,不應只侷限於「守勢」地接受公務員申請,建議合併「攻勢」的謀作安排,亦即結合國安應變計畫,針對特定的人、事、時、地、物予以規範:


一、人

        基於平等原則,居家辦公固一般公務同仁均得申請,惟名額有限,機關自應以侍親、懷孕、育嬰、照顧幼童及地處偏遠、交通不便者為優先。另為因應緊急國安狀況,建議應針對部分重要機關正副首長及特定業務人員,應定時定期輪流居家或於其他隱蔽地點辦公,俾熟悉不同的上班型態。


二、事

        各公務機關業務複雜多元,性質不一,實難一一列舉何者適合居家辦公,於立法技術上,似可訂定原則性框架或以負面表列式規範。舉例而言,需與民眾直接接觸者,如關務、戶政及交通警察等職務,或其自主性低或需現場實作者,如公文收發、行政庶務或勞務等工作,皆不適合居家辦公。其他如承辦高機敏性業務,基於有洩密風險,亦不適合居家辦公。但若涉及上述一、機關有重大國安需求者,自屬例外。


三、時

        為利機關內部管理,申請居家辦公者,建議每週至少應排定1至2日回機關上班,且每次申請居家辦公期限不宜過長,以3~6個月為妥,期滿仍可續請,以保持其與服務機關間適度的連繫。但上述有重大國安需求須居家辦公者,因與一般申請之本質目的不同,故其居家日數不必過多,足以適應是類上班型態,俾能應付突發狀況即可。


四、地

        為避免兩岸萬一不幸發生戰爭,連帶公務人力產生重大折損。建議凡地處中樞或鄰近軍事要塞及重要設施之公務機關,具重要性者皆應訂定國安緊急應變計畫,於平日排定必要人員實施居家辦公。但居家辦公的人數及日數不必過多,以確保戰時維持機關基本運作已足。


五、物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居家辦公,可說是傳統辦公型態的變型,一方面機關有義務提供居家辦公者符合規定之電子通訊設備等,以利遠距互動。另一方面居家辦公者亦應善盡保密義務,確保資通安全。惟若因居家辦公所需設備特殊或不敷支應,除有國安強制需求外,原則上不宜接受同仁申請,以免事倍功半,弄巧反拙。


    上述居家辦公建制若結合國安應變事項,是否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又,其中就各機關居家辦公者工時管理、隱私權與私生活的保護、服務機關安全衞生防護之履行、職業災害的認定,以及居家辦公與天然災害停班停課規定之競合等法制問題,亦值得一併探討。


    毋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我們當然不希望兩岸兵戎相見,但也不能沒有任何的準備。2011年,美國遭受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曾將「在家上班」與緊急應變計畫結合,以降低損害。吾人企盼主事者能夠認清當下兩岸局勢的嚴峻,本於風險意識制定出一套具有前瞻性的公部門居家辦公制度。


作者:馮惠平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