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黑箱的男人--李俊俋
by 孫博萮

 



今 (2022) 年九合一選舉,直轄市長參選登記保證金數額自 1994 年直轄市長開放民選以來首度調降,自 200 萬調降至 150 萬,雖然還是「世界第一高」,但已打破了台灣自 1981 年導入參選保證金制度至今,首度保證金數額調降(中(華民)國選舉史上曾有一次保證金數額「調降」紀錄,但為僅針對末代國民大會代表「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意義上不盡相同)。


如前所述,台灣在中(華民)國代管下的選舉,自 1981 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以來,上至首都市長、下至地方基層民代候選人登記參選均需繳交參選保證金(村里長需選舉繳交保證金始於 2005 年之修法),然回顧過往保證金數額變化,明顯於 1987 年解嚴之後的十年內大幅翻倍再翻倍地提升,中華黨國意圖透過金錢控制手段抑制人民行使被選舉之參政權意圖明顯,加上黑金政治至今難以杜絕,雙雙導致阻礙地方選舉的新陳代謝。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 1 項:「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意即保證金數額之決定,不同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995 立法)直接將保證金數額明文於條文內,乃授權委由選舉委員會於每次選舉前制定與公告。然保證金之數額訂定非但無任何學理依據、計算標準,要調整、異動也是全然由選委會自行決定,沒有任何參考依據(從選委會早期的會議紀錄可看出,即便各單位有提出建議,最後選委會仍是自行其事,毋須任何理由)、亦無繳納金錢以外之替代方案,相關數額在全世界名列前茅,直轄市長 a.k.a. 首都市長的保證金數額,更是高居全球之冠。

選舉委員會第 191 次會議會議記錄 (1994) / 來源:作者向中選會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即便當初訂定時乃以「辦理一場電視政見發表會需要 150 萬轉播費」或「比照省長」這種毫無實質意義的理由制定,實施二十餘年來卻未曾加以實質檢討,甚至以「上屆就是這個金額」且「在執行上未遭遇問題」,便繼續維持同一數額。選委會及法院甚至以物價指數已較當年提高許多為由,認定保證金實質上已「變相降低」;然 2018 年時仍發生范雲因無法籌得 200 萬元保證金,不得不放棄登記參選台北市長之憾事,范雲也多次表示,有錢繳保證金的人可以上台推銷蜂蜜檸檬,沒錢的人卻不得不放棄參選,即便打行政訴訟與釋憲均遭駁回,對公民行使參政權極不公平。

由於台灣參選保證金數額較世界其他國家明顯偏高,2019 年 4 月 1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1 次全體委員會議中,首度有立法委員透過臨時提案要求未來選舉委員會於公告選舉保證金數額前,應先徵詢學者專家之意見並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妥適制訂合宜之數額,以確保人民參政權利暨選舉業務執行得以兼顧。雖然後續執行至今僅開過兩次公聽會(針對 2020 年立法委員選舉及 2022 年公職人員選舉)且邀請與會對象仍嫌封閉,實質效果尚不可知,但一來已打破過去 40 餘年選委會完全閉門造車且恣意漫天喊價之形式,亦促成在各界加入公聽會意見交流後,2022 年的直轄市長選舉一舉將數額從 200 萬調降至 150 萬,雖然仍屬「世界最高」,但已大幅下降 25%。

當初 2019 年於內政委員會臨時提案的,就是由李俊俋委員偕同劉世芳與洪宗熠委員所提,而李俊俋委員更早在 2012 年內政部所召開的選舉罷免法修法公聽會中,便已表明公民參政權本來就是人民最重要的權利,如果要以包括用保證金等方式來做限縮,都必須要尊重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是要侵害最小,並質疑保證金制度繼續維持的必要性之立場,直搗參選保證金制度侵害公民參政權的核心。

未來參選保證金制度將會如何發展目前尚不可知,且主管機關號稱「求取『避免候選人恣意登記參選』與『兼顧維護人民參政權』兩者間的衡平」至今仍是空口白話,但可以確定的是李俊俋委員當年所提出的臨時提案已成功把長年以來參選保證金訂定為人詬病的「黑箱」打破,為降低參選門檻帶來新的契機,該舉也勢必將會在台灣選舉制度的歷史上留下重要且深刻的影響。


作者:孫博萮

台澎法理建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