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如何認定?
by 鄧鴻源

 

圖片取自:Pixabay


關於林智堅的論文問題,近來成為熱門話題。關鍵在於誰抄誰 ,以及抄襲比率百分比是否超過國內大學的規定,因為國內大學都有論文相似度百分比的門檻。若林與余的論文相似度均低於台大的門檻,調查可以結案,兩人都不應受到懲處,否則可以如呂律師所言,對薄公堂說個清楚


其實自古以來,就有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問題,看你會抄不會抄的說法。論文一行相同字數超過幾個字算抄襲,並無定論,有人說英文論文不可超過7個字,中文不可超過13個字。目前所謂的抄襲,是指大段落或整頁整頁的,把別人的研究成果歸為己用,而又無標註出處的,如中山「妳沒真」那樣就是,居然超過90%!如果只有幾行或幾個字一樣,就算抄襲,那麼可能到處都是抄襲,然而目前沒有嚴格規範。


其實論文有沒有抄襲在於論文的觀念、關鍵性「發明」或「創意」是否偷襲他人的原創。國外一流的期刊,如引用他人的觀念(即便此觀念尚未發表)都要註明來源並感謝原觀念創始人的同意引用,否則原創始人如提告,這位作者就無法在學界立足。抄襲的定義也不僅限於文字敘述,只要觀念或架構類似就算抄襲,除非有註明出處、標明原創者的大名。


最著名的例子是1996 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兩位得主Myron Scholes and Robert Merton,其中Scholes 的得獎最主要是與Fisher Black 共同發表一篇經典的選擇權訂價論文,文中引用Merton告訴他們的一個關鍵性觀念,整個定價模式才導出來。Merton 雖沒列為作者,但在Black-Scholes的論文(Black, F., Scholes, M., 1973.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1(3), 637-654.)中有附註說此觀念是Merton 提供,整個模式應稱為Black-Scholes-Merton Model 較適當。


依此標準,因余正煌的論文是寫林智堅的競選市長相關議題,競選策略觀念與架構來自林智堅,余不可能是原創者,因為他沒有選舉經驗,決不可能原創出林智堅的競選市長策略出來,否則真的是神了(因余正煌否認看過林智堅的論文)。即便余的論文一字沒抄襲林的,只要觀念或架構一樣,卻沒有註明來源出處,就算抄襲。


若余是觀念或架構的原創者,應早就畢業,不必等到畢業的大限最後一學期,才由陳明通教授拔刀相助,提供林智堅競選新竹市長的資料及初稿。論文初稿就是最後論文的前身,亦為重要的文獻,對某些人而言,裡面的內容可能是至寶!


如果陳明通有將林的論文部份提供給余參考,而余於論文中有註明,則不算抄襲,否則就是抄襲。反之,如果余是原創者,則林必須於論文中註明,否則也是抄襲。然而從目前狀況來看,林應該是原創者,因為只有他才有選舉經驗,而余則無。


其實中研院早在2020年就曾經進行詳細說明,指出共有6大種類,也有9種要點可避免抄襲麻煩上身,「永遠記得標註原始來源」。抄襲的英文「plagiarism」源自拉丁文,意思是綁匪,常見意涵為「取用他人的想法、數據、文字、方法、結果或是軟體等資訊,將其當作是自己的」。


中研院說明,抄襲共6大種類,分別是逐字抄襲、馬賽克抄襲(擷取他人段落時未使用引號)、改寫抄襲、自我抄襲(使用自己過去的內容)、網路抄襲、影像抄襲等,並無一行相同者需有幾個字的規定。


遺憾的是,目前許多質疑林智堅論文是抄襲者,恐怕連林的論文都沒有看過,以為只要有幾個字相同就是抄襲,若照此標準看,那麼全國應沒有幾人的論文不算抄襲了,何況單是在論文的前言部份,就必須先引述他人已發表過的論文名稱與摘要。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梁文傑在看完林智堅與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的論文後做出分析,指出兩份論文是基於同一份民調資料寫成,但研究對象並不相同,論文中雷同的段落主要是在研究架構和方法,但各自對不同研究對象做統計分的部份就是各自獨立的,結論也是獨立的,所以非誰抄誰。


然而用最嚴格的標準來講,余可能參考林的研究架構和方法,否則寫不出類似的論文。如果陳明通確實曾拿林的初稿給余參考,初稿也是文獻。余如果有看過林的初稿,卻沒將它列為參考文獻,就是抄襲。


目前國人的法律教育嚴重不足,各專家學者與學校對於論文抄襲的嚴格定義也不盡相同。如果有一頁以上與他人一樣,自然算抄襲,但是如果只有幾行或幾個字一樣,也算抄襲嗎?如果觀念與架構相同,但文字敘述不同,就不是抄襲嗎?


總之,抄襲不只是文字敘述要完全一樣,只要觀念與架構類似,而未註明引用原始來源者即算抄襲。至於一頁應有幾行,或一行應有幾個字相同,也應有明確規範,否則一兩行或幾個字相同就算抄襲嗎?


今天大家對此問題之所以缺乏共識,歸根結柢在國民黨,因為他們在1928年推翻ROC,並擅自修改其原有的國家圖騰,且長期漠視著作權法的教育所致。


作者:鄧鴻源  

台大物理博士  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