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從「囤房稅是唯一解」的執念中解脫了!
by 柳橙

 



去年底,行政院宣佈將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其中的實價登錄2.0及禁止紅單轉讓已完成修法,有望在今年七月正式施行;央行也去年十二月無預警公告限制貸款成數,避免信用資源過度流向房貸;近期財政部宣佈將推動房地合一2.0 ,拉高短期交易套利的課稅,讓房地產市場交易回歸自住的需求,而非投機套利。


但總是有一種「囤房稅擁護者」,認為只有推囤房稅才是真的打炒房,只其他措施好像通通都無感,認為行政院為德不足,沒有決心,真的是這樣嗎?


澄清1︰「囤房稅」才是打炒房是唯一解?

「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的目標一直很明確,就是以各種方式去遏止不當炒作。這次推出的房地合一2.0改革,將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也納入課稅範圍,並將營利事業的房地交易所得的稅率調整到與自然人相同,針對短期套利課稅的目標明確,且一併防堵了可能會被用來逃稅的漏洞。


但是,囤房稅的擁護者,還是不斷的疾呼,因為台灣的房屋的持有成本太低,必須要提高持有成本,囤屋者才會主動釋出房屋,促進房屋市場價格下降。


這個說法乍聽好像很有道理,但是問題在於,並沒有真的一個稅制叫做「囤房稅」,大家在媒體上看到的「囤房稅」,其實是有關房屋稅針對非自住或公益出租的家用房屋,是否要進行差別稅率課稅或是累進稅率來拉高稅率。


然而,依照現行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 相關標準 ,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可合計3戶以內,可適用自住之家用房屋,以房屋現值的1.2%課稅,第4戶以上即可採取差別稅率,在1.5%-3.6%的範圍內提高課稅,並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透過自治條例定之) 。


以臺北市為例,該市103年7月1日施行的「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第4條就規定,持臺北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均為2.4%,三戶以上均為3.6%。那很明顯,從臺北市近幾年飛漲的房價來看,其成效實在有待商確。


澄清2︰中央政府都不推「囤房稅」?

房屋稅其實是地方稅,稽徵都是地方政府權責,雖然財政部可以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來決定由中央訂定統一的稅率,但如果地方政府要針對戶數實施差別稅率,現行規範就可以做了,除了臺北市外,另有宜蘭縣和連江縣實施依據戶數的差別稅率。


除了稅率之外,還有另一個關鍵是稅基,因為稅率是依房屋現值課徵,這個房屋現值怎麼計算,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 ,是由各縣市政府的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即稅基),核計之後公告,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同條例第9條,是各直轄市、縣 (市)選派成員,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也可代表參加。


如果稅基沒有合理的反應實價,就算稅率拉高,因為基數本身就失真,所以實際課徵的價額也不可能高,就更沒有增加房屋持有成本的效果。


從囤房稅的無限迴圈解脫

筆者認為一項負責任的政策推動,應該是要清楚了解,待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採取的方式是否可以真正解決問題? 


以近期要推動的房地合一2.0為例,政策目標非常明確,就是透過提高稅率來抑止短期交易套利的空間,堵上原本的逃稅漏洞;也因為目標清楚,故包含非自願因素(如調職)、首次移轉、自住房屋等,沒有要靠短期交易套利的交易型態,自然不在本次修正的射程範圍。


反觀一直高喊︰「現在房屋持有成本太低,應該要提高以迫使囤房者釋出房屋之外」的理想,卻忽略︰一、臺北市實行的案例成效可供公評;二、現行法規本就可由各地方政府發動稅率和稅基的調整;三、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到底什麼算是囤房?幾戶是囤房?是持有一棟上億豪宅的成本要提高,還是四棟鄉下老房子的成本要提高?


筆者誠心呼籲,是該放下「囤房稅才是唯一解」的執念,重新思考要推動的政策目標究竟為何?多方評估可能達成的措施及實際產生的影響,才不會在同樣的問題上,一再打轉。


作者:柳橙

清大科法所畢業,曾和所有法律人一樣專注於國考,現在只想要顧太太和兩隻狗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