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捷分析
by 南嘉生

 

圖片取自:打馬悍將粉絲團


罷免選舉出來的公職人員是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政治權利。罷免握有龐大經濟資源的行政官員有意義,但罷免民意代表則洩憤成分居多,意義不大。目前發起對王浩宇、黃捷罷免者,自稱為報復式罷免,就是如此。


民意代表在議會行使職權的方式是合議制。除非表決出現正反兩面50對50,否則單一民意代表對結果影響不大。王浩宇被罷免了,對桃園有何重大影響?就是最明顯的案例。民意代表若能發揮作用,最主要是透過質詢、協調行政部門調整政策或預算分配比例。而這方面會影響到連任,但不構成罷免理由。臺灣自有地方自治以來,議員參差拙劣者所在多有,相比黃捷在議會表現與所得到的評分,實在可圈可點。


在罷捷所提理由中,僅一項提及此選區治水利益,若要就此罷免,應該對該選區的所有民意代表都提罷免案,單罷免黃捷不能改變這個結果。且以10年弊端要任職未滿四年的民代負責,無法說服社會大眾。至於該文所說黃捷問政缺失,在台灣各地議會都普遍存在,並不被認為是錯誤,也曾未見聞於書刊。質問這些僅能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更顯黨同伐異!相較有些議員挾質詢以威脅行政部門,進行包工程、關說等等,卻不曾見過有人被罷免。


對表現好的人受委屈而不聲援,就是鼓勵劣幣驅逐良幣。挺黃捷不只在肯定他在議會表現,更在肯定努力的人。


作者:南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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