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聖賢書所學何事——軍退再任恢復優存案后記
by 馮惠平



南宋文天祥從容就義後,其妻收屍時,在衣帶中發現絕筆自贊:「讀聖賢書,所學何事?而今而後,庶幾無愧!」


這半年來,軍中一次退伍再任公職的學長姐們,每一位心情都像洗三溫暖一樣,五味雜陳、百感交集!因為今年6月1日起莫名其妙被停辦的優惠存款,竟然能夠死灰復燃,神蹟般地自12月1日開始回存台灣銀行恢復計息,並可溯及本金(足額)連續在帳戶期間。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這次事件可説是2018年7月年改軍公教同步實施,因獨厚軍職所引發的案外案。據悉,就在國防部11月16日發文恢復優存後,文官系統又群起反撲,一度欲逼迫該部緩辦,過程一波三折。最後,甚至驚動總統府高層出面,整件事方得圓滿落幕。


2020年 5月19日,小英總統連任就職的前一天,國防部因抵抗不住監察院糾正的壓力,行文退輔會丶台銀等機關構,自6月1日起停辦一次退伍軍人就(再)任公職人員優惠存款。此一重大改變,或許讓一向主張年金改革「軍公教必須標準一致」的高官,滿足了他們所謂的正義使命感。部分公教人員,甚至少部分領月退軍職再任的同袍們,也可能掩藏不住其內心一絲「幸災樂禍」的興奮感。但數以萬計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包括他們的家人),卻感到莫名的錯愕與憂忿,尤其是部分家累負擔沈重者,更是備受煎熬,情何以堪!


6月中旬,退輔會陸續寄出停辦優存處分通知書,再度爆發年改後行政爭訟的小高潮。全案8610人中,計有1474人(多數為每月領受1萬元以上優利者)提起權利救濟。7月29日,各該訴願期限(30日)屆至,行政院遂邀集各訴願審議委員及有關機關開會研商,據以研議如何擬具本次大宗訴願的樣本底稿。8月5日,第一批訴願馬上被打回票,這種超越一般訴願案的處理速度,昭然若揭地顯現出行政當局背後急欲定調本案的心態。


10月7日,立法院第10屆第二會期開議不久,出乎意料,該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召集人王定宇委員,趁著首次召開審查會議臨時提案,並獲會中朝野立委一致連署,通過「監察院對本案法條適用誤解,應儘速恢復優惠存款」的決議。但行政院仍舊裝作沒有任何事情發生,並未停下本次訴願審議的腳步。截至11月底優存恢復前,1千多件訴願案,幾乎全部陣亡,無一倖免。所幸,上述立法決議及時介入,當事人又重燃希望,僅有少數人續行訴訟。



上述爭議,單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實非常簡單,純粹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條款)如何適用的問題。是項系爭條款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33條但書或第34條...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其中第34條規定係指,支領退休俸的軍士官,再任公部門(含政府捐助一定總額之財團法人等)職務,其薪酬總額超過一定上限,應暫停領受月退。由於上開第34條同時規範對象與暫停優存情形,故系爭條款自須同時符人與事兩項要件,方得停止優存。析言之,為免扭曲系爭條款之「法律效果」,本案自不得將明定於同一條款之「構成要件」割裂適用,斷章取義為不分領受月退或一次退伍金,僅僅符合各款再任情事者,即一律停止優存,此毋乃文義解釋當然之理。否則,同列於系爭條款中所定第33條但書情形(指未領退除役給與轉任公職人員),又作何解釋?


然而荒謬的是,本次訴願決定駁回理由僅指出:「服役條例第33條第1項但書所定退伍除役時轉任公職,未於軍職退伍時支領退除役給與人員,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而一併納入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且自服役條例第46條修正後,該等轉任公職而未領取退除役給與之人員,均經輔導會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而依法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支領一次退伍金而依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之人員,如有第34條第1項所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之情形,為防杜兼領優惠存款,自應屬第46條第3項(即系爭條款)所規範辦理之對象,始符合服役條例之立法精神。」(括弧文字為作者加註)。殊不知對於法律之適用,應以「文義」解釋為優先,當所有解釋方法皆未能達成結果,亦僅能回溯至法律文字。是上開訴願決定刻意繞過「文義」解釋,僅強調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實屬本末倒置,難以服眾。何況,軍職一次退伍再任公職人員退休時,因軍職年資業己結算,而無法併計公職年資,對照軍職退伍自願選擇不領取退除役給與人員(主要為支領月退俸人員),其軍職年資可併計退休年資,兩者立足基礎(公職退休年資一短一長)明顯不同,故於立法時定有差別待遇,事所當然。如此差別規範之制度設計,恣意解為彼此間具有體系之關連性,毋寧過於牽強。至於祭出立法院過去限制雙薪決議的舊民意,來否定本次軍改修法維持現狀的新民意,則更加不值一哂。總之,上開系爭條款之適用,無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皆無法得出本案訴願有關軍職一次退伍再任公職人員,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結果。


細察本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之組成,除主任委員為官派外,其餘委員皆為外部學者、專家,其中有多位知名的公法教授,甚至足堪勝任大法官者,亦不乏其人。對於本文所述如此基本的法理,法制上學有專精的委員諸公不可能不懂。個人很好奇的不禁要問:這些公法大師級人物,為何不顧一世英名,竟然自甘淪為本次大宗訴願案件的打手?的確,在面對周遭繁瑣的人事物時,人們往往有其處理上的理由,或不足為外人道也的苦衷。但學術研究者應該以學術道德良知為根本要求,並奉之為圭臬,方能達成追求真理的價值目標,方能「而今而後,庶幾無愧!」不是嗎?


作者:馮惠平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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