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票不投中國黨,台灣不要變香港
by 孫博萮



10月份時,中國國民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出爐,被台灣人質疑舔共的中(華民)國退將吳斯懷在多次黨內勢力拉扯翻湧之後,仍穩坐不分區第四名,讓台灣人的「亡國感」又再次飆升。

為了不想讓吳斯懷當選,因此有政黨主張,中國黨只要政黨票低於159萬就能下架吳斯懷,甚至有看到有人說某黨過5%就有立院兩席位、某黨要過6%才有一席位;親民黨跟時代力量得票率才差0.42%就多了一席......,這些「說法」/「算法」正確嗎?


先說結論:不正確。

首先,這必須要先從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不分區的名額分配方式介紹起。

我們先看看枯燥的條文:

簡言之,不分區席次乃依政黨票得票率分配,採「最大餘數法」(又稱「尼邁耶」(Niemeyer)最大餘數法,或「嘿爾-尼邁耶」(Hare / Niemeyer)最大餘數法) 、得票率未達 5% 者不予分配。

但光是看條文的一堆文字,恐怕不易理解實際的運算模式為何,筆者在此列表幫助讀者們了解。

我們從〔表一〕中可看到:2016 年各政黨的得票數與得票率,其中只有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四個政黨有跨越 5% 的門檻,因此未達 5% 的政黨,連得票數一併從席次分配的計算中剔除。

〔表一〕 2016年選舉各政黨得票數及得票比率

第二階段就是以將這四個政黨的得票數相加後成為分母(B)、各政黨得票數作為分子(A),「重新計算各黨的新得票率(C)」(此時就不再是〔表一〕中原本所有政黨票加總的得票率囉!),再將得票率乘以應選席次 34 席,所得的「整數」部分,就是第一輪各政黨可分配的席次數(詳見〔表二〕),民主進步黨得 17 席、中國國民黨得 10 席、親民黨得 2 席、時代力量得 2 席,共 31 席。

算式 :
民主進步黨   (5,370,953 ÷ 10,191,055) X 34 = 17.9189
中國國民黨   (3,280,949 ÷ 10,191,055) X 34 = 10.9461
親民黨          (794,838 ÷ 10,191,055) X 34 = 2.6518
時代力量      (744,315 ÷ 10,191,055) X 34 = 2.4832

34 席減去 31 席後,還有餘下的 3 席是用甚麼方法分配呢?依目前法規第二輪分配就是採「最大餘數法」。

同樣請參看〔表二〕,在第一輪將四個政黨的新得票率(C)乘以 34 取整數後,第二輪要比較小數點後的餘數(D)到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的大小,以餘數最大的前三名,分配餘下的三席;因此,中國國民黨以 9461 餘數(D)最高取得第一席、民主進步黨以 9189 餘數(D)次高取得第二席、親民黨以 6518 餘數(D)第三高取得第三席。

換句話說,第一輪的分配可說是完全依得票高低來決勝,但第二輪分配能否獲得席次,就跟原始得票的比率不完全相關(有可能票數多、但餘數小),反而因為要跟其他黨的餘數(D)大小相比,稍微有點「運氣」的成分,而非政黨得票數多的就一定拿得到。

〔表二〕 2016年選舉可參與席次分配之各政黨得票率及分配計算

從以上的算式可看出,不分區席次的分配無法單單從單一政黨的得票數或得票比率推斷可分配的席次,下一次政黨不分區席次分配的狀況,將會視各政黨的政黨票得票數、有多少政黨跨越 5% 的門檻而浮動,當然,也會跟整體投票數息息相關,說實在,並無法明確預測。

因此,若以 2016 年跨越分配門檻的政黨票得票數(B)為假設基準,再以坊間傳言可以「下架吳斯懷」的 159 萬票(A)來回推及「驗算」,159 萬票相當於得票率(C)為 15.6%,乘以 34 席後,中國國民黨「至少」可以獲得 5 席,吳斯懷其實是鐵定成功上壘。

若要確保讓排第四名的吳斯懷不要當選,中國國民黨的得票率(C)則必須要在 8.8% 以下,若換算成選票的話,大約要在 89 萬票(A)以下,而且其餘數(D)還必須要小到不會讓中國國民黨藉此再取得一席,甚至可能要以本屆最終取得三席親民黨的得票數 79 萬票(A)做為標的,而這樣的目標是否切實際?有否達成的可能性?儘管有點在潑冷水,但大家可能也要先有些心理準備,我們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另外,又很多人會問說政黨票該怎麼投才不會「浪費」?

相關法規中,關於政黨票得票率門檻可獲得之政黨權利有以下規定:


若以政黨政治發展來看,其實任何一票都不會浪費,因為即便這次選舉或許無法使小黨跨越可分配不分區席次的門檻,但過 2% 就能使小黨在之後「三次」立法委員選舉時,都不必非得推出 10 名區域立位才能推不分區,若以每位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選舉登記費 20 萬計算,三屆下來可說現省 600 萬,更能集中資源全力拚下屆不分區政黨票。

倘若能跨過 3% 的門檻,每年就能得到政黨競選費用每票 50 元的補貼共四年,對經營維持不易的小黨也不無小補,新黨也依靠這個制度每年可爽領納稅金 2,550 萬領四年,中國國民黨更是可年領 1.64 億領四年(然後還一直哭枵發不出黨工薪水,到底黨內是有多少冗員?)。

當然,這些門檻或分配的方式都有檢討的必要、甚至是立委總席次或不分區席次是否應提高等,筆者也認同都有調整的空間,但這些非本篇要討論的重點,而是要先帶大家正確認識不分區席次的計算方式與各門檻意義,別再以訛傳訛。

因此,若暫時先撇開台灣人當前的「(幻肢型)亡國感」,為了小黨未來得以更茁壯發展,以選票換糧草也不失為一種支持的方式。但若回到現實中藍綠對決、甚至是台灣與中國、「建國獨立」與「被併吞」的拉扯現況,如何集中選票能讓泛綠的席次順利過半、讓 2020 年連任的蔡政府好做事,則須經過政黨的合作與縝密的計算;筆者可預期「棄保效應」及「分裂投票」在這次的政黨票,會比總統及區域立委選舉更為顯著,而人民若想要全面下架中國黨黨羽及泛統集團,唯一的口訣就是「票票不投中國黨,台灣不要變香港」。
(正文結束)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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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 113 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 64 條及第 65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 5 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 2 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 2 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 43 條 第 6 項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 3.5 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 50 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 67 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 5 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作者:孫博萮 Sng, Phok-Jû

台澎代管區立法委員參選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專生/宜蘭助英台團長/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召集人,致力於深耕公民議題,推動母語復興、能源自主與台澎法理自決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