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中保台有法(二)—— 政治性協議的法律規範
by 柳橙



這篇的主要焦點,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的修法,要專程談談在國安五法中,筆者認為十分關鍵的一項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

對於這項增訂案,許多媒體都強調以後兩岸要談政治性協議,經過的門檻是比照修憲 ,究竟為什麼要訂這麼高的門檻呢?

在今年1月2日,中國政府提出所謂「習五條」,強化對臺促統融合力道、不放棄武力犯臺及探索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主張,並倡議臺灣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

我們在上一篇提過,中國多年來持續的文攻武嚇,近年更是加大滲透的力道,積極尋求與台灣政黨的合作,甚至以代理人的方式介入台灣選舉 (詳見:芋傳媒自由時報) ,以取得實質的政治影響力。然而,對於中國的來勢洶洶的滲透行為,雖然民間已有要求制定代理人法或是境外勢力登記法的聲浪,但目前相關法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因此,為了確保台灣珍貴的自由民主與憲政秩序,必須對於政治性協議進行規範,建立最後守門人的機制。

中國多年來持續的文攻武嚇,近年更是加大滲透的力道,積極尋求與台灣政黨的合作,甚至以代理人的方式介入台灣選舉,以取得實質的政治影響力。以張安樂為首的中華統一促進黨便是明顯例子,動作頻頻。

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的第五條之三,對於政治協議的規定,採取國會雙審議加上比照修憲的高門檻。雙審議指的是,任何關於兩岸的政治協定,在開始談判前,就要先讓行政機關事先做好報告和影響評估,再交由國會審議,才能開始協商,且國會保有在協商過程中喊停的權力。當談判完成之後,還要再經過國會舉行聽證會,最後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才能通過。

最後,這個經過國會雙審議、並且比照修憲比例的協定,還需要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的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要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協議草案才算是正式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此外,在這個高門檻之外,正如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即便是修憲也不能超越這項基礎。因此,凡是涉及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都不應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因此除了雙審議制、修憲比例門檻外,憲法也同樣作為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求所有的政府機關必須全力維護我們的國家主權和自由民主。因此,若有人想要與中國進行任何形式的政治議題協商,都必須符合第五條之三所設下的高門檻,不合乎法律程序的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都是無效的。

我們也正在見證現今香港的年輕人,不惜犧牲生命也要上街頭抗爭,正是因為他們的上一代,在當年英國同意把香港交給中國的時候,沒有警覺心、過度相信中國會維持承諾,沒有為自己留下足以抵抗的法律工具(圖翻拍自: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8699893

我們也要謹記,政治決定的協議一旦訂定,是影響將不只是我們這一代人,還有我們的子孫、未來世世代代的台灣人。我們不能忘記,現在的民主和自由是上一代的民主前輩所流血流汗爭取來的;同時,我們也正在見證現今香港的年輕人,不惜犧牲生命也要上街頭抗爭,正是因為他們的上一代,在當年英國同意把香港交給中國的時候,沒有警覺心、過度相信中國會維持承諾,沒有為自己留下足以抵抗的法律工具,因此現在香港的年輕人必須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重新爭取香港回到法治地區、持續保有自由的空間。

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絕對不是一個口號,而是我們國家成立的基礎;而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是國家存在的目的,唯有堅持我們的國家主權,這個國家才能繼續提供所有人所須的保障。

作者簡介︰

柳橙,清大科法所畢業,曾和所有法律人一樣專注於國考,現在只想要顧太太和兩隻狗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