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統一』」應受憲法保障? ——論臺北地院合議庭周泓旭等五名中諜案判決之荒謬
by 黃俊倫

 



中國來台留學生周泓旭與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五人中國間諜案審理延宕多時,臺北地院(以下簡稱「北院」)合議庭終於在4月28日作成第一審判決。詎料,北院在本判決中竟將5人悉數論以無罪,至於無罪原因,雖因截至隔日下午判決書尚未上傳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而確知其詳細理由,但可以從多家媒體的相關報導(註)中推知一二,包含:


1.合議庭認為「王炳忠等人主張統一的政治理念,為憲法保障的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之行為,在多元化的言論自由市場中,應由國人判斷取捨」。


2.該庭更非難現行國安法,認為「國安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憲法上權利,在國家社會安定且沒有發生危險時,以高強度刑罰做為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憲法權利,不符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疑慮」;「參考我國釋憲實務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chenk案見解,應認行為人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時才可處罰,至於是不是具體,應衡酌當時客觀環境,判斷是不是明顯且立即」。


3.就這五人的具體行為而言,北院認為「無法認定王炳忠等人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做出明顯且立即危險之行為」「周泓旭也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中共政權目前未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此嚴峻環境下當然不容許有人利用自由作為工具而攻擊民主的基礎,但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王等人對國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難以國安法處罰」。


合議庭作成本案一審判決的立論基礎,包含台灣現行中華民國(以下簡稱ROC)憲法文本與實際狀態之間的落差;合議庭對於台灣目前內外環境描述上的自相矛盾;以目前的時空環境而言,在台灣主張「台灣應與中國統一」是否應受到憲法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權規定的完全保障,而無須考慮防衛性民主的因素,依筆者管見均不無可議之處,爰於下文中一一說明。


眾所皆知的問題是:ROC憲法本文係於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KMT)執政時的1946年底通過、1947年12月25日施行,係以統治全中國為預設背景,但行憲時中國正處於國共戰爭,導致ROC憲法從未在中國全境徹底施行,部份條文也於1948年5月起被新訂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1949年12月7日ROC與其KMT政府更因國共戰爭失利而遷往當時事實上並非其主權領土的台灣,台灣不僅因此必須承擔ROC在台政府整個大中國的憲法架構、透過建國制憲建立本國憲法秩序的可能性也因此一時遭到阻斷。


等到ROC在台當局於1980年代後期因內外壓力啟動民主化,並在其後透過七次修憲額外增訂ROC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本文部份條文時,仍在前言開頭第一句表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此舉不僅並未徹底解決ROC憲法本文以全中國作為其預設架構的問題,加上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大陸地區的設計,未能在憲制上將台灣與中國徹底割離,除了易使泛藍等親中政黨政客及並未受轉型正義處理的司法系統從業人員,有透過政策論述或實務判決主張所謂「憲法一中」的空間,也為台灣內部法制招致更多麻煩,以致於近年來民進黨執政下的ROC政府與立法院在修訂刑法外患罪等各法律相關法條、制定反滲透法,以及研議外國代理人法等法律時,必須以「境外勢力」指涉實際上對台灣人而言已經是外國的中國。在討論中國在台間諜滲透之類的案件時,必須先對台灣此一因憲制錯位而導致的法制困境有所了解。


也因此,ROC司法體系下會有法官認為「主張(台灣應受中國)統一的政治理念應受(ROC)憲法保障」也就一點也不令人意外,因為整部ROC憲法連同其增修條文在內都仍然具有向一中架構解釋的可能性。但這樣的論述卻無視於台澎係因日本帝國戰敗而於1945年10月25日起受中華民國軍事佔領,但1951年盟國對日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並未將台澎主權讓渡予任何一國,以致於台澎主權仍待終局確定的國際法事實;台澎公民終局確定主權前,本質係台澎管理當局的ROC在台政府必須確保未來台澎公民自主終局確定主權的權力不受任何外國或與特定外國同謀的內部勢力干預或侵害;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PRC)不僅自1950年代打出「解放台灣」的口號起,持續宣稱該國擁有台灣主權,完全嚴重偏離自舊金山和約以來的台澎主權現狀,更在國際外交與軍事等領域,透過各種敵意行動明確表達其吞併台灣、徹底扼殺台澎公民未來選擇主權狀態可能性的意圖。


更有甚者,PRC「建政」後的歷史充滿大量血跡,鎮壓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反右及文革等政治運動,動輒有上百萬人至上千萬人因此而死,每次影響均遍及該國全境;該國1958~1962年人為大飢荒導致3000萬至4000萬人因此喪命,圖博人、東突厥(所謂新疆)維吾爾等族族人、南蒙古(內蒙)蒙古族人長期遭受軟性或烈性民族清洗;1982年中英聯合聲明承諾香港50年不變,但1997年後僅24年的現在香港一國兩制已名存實亡,「台灣應該被中國統一(併吞)」的主張一旦獲得實現,台灣人非常可能被關進名為PRC的新鐵幕,不僅根本無益於實現台澎公民自主終局確定主權,台澎將被消融進赤色中華帝國主義的框架中、淪為赤色中國的殖民地,台澎全民整體最大福祉保障、以及現有且尚待健全的民主與社會經濟等體制也將蕩然無存。


但合議庭三位法官的論述很顯然對於這些中國現代的歷史事實、以及中國近年以來各種行動可能對台灣造成的影響認知不清,以致於判決書理由的部份雖然一方面有認知到中國對台存有武力侵犯的野心,但另一方面不僅並未感知到中國滲透台灣、發展第五縱隊舉措的嚴重性,亦未充分審酌北檢本案起訴書的起訴事由,以致於合議庭根本是用柔焦視角在檢視周泓旭等5名中諜的各種相關行為,甚至透過其心證與論證手段,將這五名中諜的行為在文字上加以無害化,以為這五名中諜的無罪判決作鋪陳。


因此,可以這麼說:北院合議庭三名法官在本案判決所揭示的法律見解,顯然只是ROC憲法一中詮釋下的產物,但從作為國際法一部分的舊金山和約、以及台灣人自主終局確定主權狀態等自主權等較ROC在台暫行憲政秩序更高層次概念的角度而言,很顯然「主張台灣應受中國統一」這件事在台澎根本不應受憲法層級保障,反而是ROC憲政秩序必須為了其寄生附著所在的台澎不至於因受中國侵台遭反噬甚至毀滅,在言論自由層次必須限縮「主張台灣應受中國統一」的表述空間,至於「主張中國應受台灣統一」雖然勉強可以畫進ROC憲政秩序下言論自由的邊緣地帶、進入言論的自由市場供台灣人判斷,但可以合理想定經過這20多年的發展,絕大多數台灣人應該沒有民主統一中國的想法、也不認為類似概念具有實現的可能性。



更進一步的說,ROC憲政秩序為使其憑依的台澎與其現狀不致於受中國外部侵略及內部滲透而毀滅,除應透過ROC憲法增修條文的修訂消弭「憲法一中」的解釋與論述空間、透過大法官為首的憲法實務見解發展將「主張台灣應受中國統一」的言論及集會結社等相關自由權畫出其保障範圍外,更應採取積極性的防衛措施,亦即引進並進一步發展台灣版的「防衛性民主」概念,不僅必須繼續防範任何人或任何政黨以多數人名義將極權專制再如同戒嚴時期的國民黨政府般加諸於台灣人身上,更應該透過刑法、國安法、反滲透法及外國代理人法等相關法制的健全化,以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將政治主張顯然有妨礙或扼殺台澎公民在將來內外條件完備後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終局決定主權狀態的權力、甚至有使台澎政治共同體遭到作為台灣唯一敵國的PRC消滅之虞的政黨宣告解散,對與唯一敵國同聲氣、配合其對台宣傳及滲透破壞等活動的組織團體與個人施以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以遏阻台灣內部潛在的中國內應繼續破壞台灣現有的民主體制。


但在台灣社會對此形成足夠的共識、法制也健全化以前,仍然只能依現有法規範對個案與其涉案者繼續展開追訴,因此北檢在接獲本案判決後旋即表示將提出上訴,無疑可以被認為是司法體系對相關犯罪的最後良心的展現,台灣人對北檢鍥而不捨的努力應表示肯定;至於就王炳忠等人與其所屬新黨在判決後的相關發言,筆者只能說:所有人都在看著你們,正義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


註釋:

❶ 媒體相關報導如下: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40661

https://reurl.cc/5oAoq7

https://reurl.cc/1g5gx9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14438


作者:黃俊倫

1980年代出生,台灣人,成長於民主化的台灣,知識界的雜食動物,平時觀察政經社會及國際等議題、也慢慢建構出屬於自己的世界觀與對各項議題的觀點,目前正在磨練「更精鍊地用自己的文字將觀察後的想法與觀點表達出來」的技藝,同時一邊工作、一邊為了獲取各種資格身份而努力,以努力不讓自己變得平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