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部門ài實施語言平等教育 尤其ài對司法部門做起
by 孫博萮

 

圖片取自:行政院


筆者是日常全台語使用者,進前因為對人提告,赴宜蘭地檢署出庭時,發生檢察官用書記官 ê 台語無啥好、無法完全聽有台語、筆者講傷緊書記官聽無會造成記錄錯誤、看筆者 ê 年歲無像只會曉講台語、筆者用台語讀具結文字嘛有錯誤、伊毋願替筆者(向書記官)「翻譯」......等理由,不斷用野赤 ê 態度,要求筆者改用「國語」陳述,嚴重無尊重筆者對自然語言之選擇佮使用。


筆者 ê 台語語速並無特別緊,而且嘛表示再三毋願變更使用 ê 語言、會放慢講話速度、書記官若是聽無嘛會當表達、我會閣解釋...等等來回應,彼位檢察官猶原用各種倚近壓逼 ê 語詞要求筆者「講國語」;最後是筆者一再堅持、甚至應准願意自行承擔(若有)記載錯誤 ê 風險,才會得繼續用台語陳述。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六):「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仝法第 26 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仝法第 27 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檢察官若是真心煩惱書記官聽無台語、無法度確實記載陳述人 ê 陳述、恐驚不利益陳述人,應當是 ài 主動派通譯協助,地檢署平時家己 ài 加強對人員 ê 訓練、嘛會當依當事人需求揣台語聽力能力較理想 ê 書記官來記載,若因為書記官自身語言聽力能力不足致使記載錯誤 ê 風險,無應當由民眾家己來承擔;《國家語言發展法》、國際人權公約攏特別明文保障使用固有語言佇司法過程中 ê 人權,司法人員就應該確實遵守。


一个語言若是無法度、無機會通佇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就會漸漸消失、死亡,這嘛顯示筆者進前主張台灣母語若欲復振,除了教育以外,閣 ài 配合公職人員考試 ê 母語專長加分 ê 重要性,這是對母語使用者 ê 基本保障,毋但是保障人民對公部門使用母語 ê 自由、嘛是保證母語未來會當正常佇社會上繼續流通 ê 機會。


紲落來,因為早前佇面冊批評公家 / 官方機關無應當使用「台語火星文」ê 爭議,去予無熟似 ê 網民辱(智障、低能兒…等等),我對 in 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明明這款用詞若是佇用中華語相辱時,定定攏是有罪判決,宜蘭地檢署 ê 檢察官煞判斷彼是「可受公評之事」、雖然「用詞尖酸刻薄、使人不快」,但是猶算是「適當 / 合理之評論」、「難認被告具有誹謗之真正惡意」,判 in 無起訴,實在有夠厭氣。


現此時會佇司法程序中使用母語陳述 ê 人,大部分是社會中較弱勢 ê 人,這款裁判就顯示,就使佇《國家語言發展法》已經通過 ê 台灣,這个社會對母語使用者 ê 惡意、歧視,已經普遍、自然甲檢察官攏感受袂著,嘛等於默許遐 ê 人用這款用詞來侮辱、霸凌母語使用者,加上進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佇偵查庭威脅、要求筆者 ài 用「國語」陳述 ê 狀況(過去嘛捌佇台北 ê 法院看過法官壓逼被告受訊問時「ài 講國語」),有一寡司法人員本身就是加速母語衰亡 ê 加害者。


欲保障人民使用固有語言權利 ê 普世價值,若無法佇司法程序 kah 裁判中落實,《兩公約施行法》內底「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各族群使用自然語言、「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等 ê 條文就袂輸是白寫;中(華民)國 ê 司法人員若是攏用這款 ê 立場來庭訊、裁判,未來母語使用者 ê 處境必定是更加艱難,所以筆者認為,親像性別平等教育仝款,政府應該 ài 對公部門實施語言平等教育,尤其應該 ài 首先對司法部門做起!


作者:孫博萮

台澎法理建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