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反)○○代理人法》的立法這麼難?
by 孫博萮



看到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名單中,曾指導解放軍如何對付抗歐美軍事力的中(華民)國退將吳斯懷在經過中國國民黨內部各種勢力拉扯之後,竟能穩坐不分區第四名,讓許多台灣人的「亡國感」再次飆升。

像這種公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解放軍好來好去的角色,倘若一旦成為立法院立法委員的一員,極度有可能透過職務之便,去索取各種軍方機密資料,甚至將這些資料轉給任何我們無法預測的對象,儼然讓中共政權直接將手伸進未來台灣當局的國會當中,因此使《(反)OO代理人法》立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又進一步受到關注。

偏偏《(反)OO代理人法》此刻在立法院因為推動的程序中,受到中國國民黨的杯葛與時代力量的強烈批判,這兩天在網路上也是隔空交戰不斷。

反中共代理人相關法案在立法院推動的程序中,受到中國國民黨的杯葛與時代力量的強烈批判。(圖取自:中時電子報
 《(反)OO代理人法》的立法目的與主要標的,顧名思義就是彷效他國建立「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透過法律規範,「旨在針對與外國政治勢力有關的個人或團體,若有意圖影響選舉、公投、政策行政與廢止、政黨運作、通訊傳播等活動, 將要求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並披露其活動之資金、人員和事務關係往來等資訊,以達至信息公開透明。」,期藉此管制紅色或任何外來勢力透過選舉、媒體等管道滲透台灣、「為匪宣傳」,成為中國統戰、威脅台灣民主的工具。

法案名稱的討論從《(反)中國代理人法》、《(反)中共代理人法》、《(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時代力量的《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民進黨團與台灣基進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等等玲瑯滿目,到底有著甚麼樣的差異與考量?筆者將從法案名稱的各種面向來探討,為什麼《(反)OO代理人法》立法這麼難?

法案名稱非常重要,一般來說會選擇讓人得以從法案名稱上就能約略明白立法目的之名稱,而本法案其實能看到該法想要約束的對象與行為非常難界定,比方說法規中「境外」的範圍就是種模糊的概念。筆者先前進入立法院服務時,曾被要求簽署一張同意書,是關於同意個資的使用只會在「中(華民)國境內」,筆者就詢問了院方,請問「中(華民)國境內」的範圍是到哪裡?是否有包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未及的「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固有疆域」?而這也和台灣當前的法理地位處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首先,若是使用最直接的表述《(反)中國代理人法》第一個會打到的就是中(華民)國本身,因為中(華民)國的本質就是中國,其身分為中國的兩個分治政府之一,且其存在至今都一直都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中國合法代表權,因此中(華民)國政權極有可能首先被認定就是最大的「中國代理人」。



若是把名稱更加明確地限縮為《(反)中共代理人法》是否可行?一來除了會有特別爭對性的爭議(難道其他國家的「代理人」就不必管制嗎?),二來由於指涉對象十分鮮明,如社會上多數人所認知的中視、中天、中國時報、旺報、乃至於東森、TVBS等被泛指「紅媒」之外,政黨方面就是中國國民黨、親民黨、統促黨、新黨、乃至於主張「兩岸一家親」的山寨民眾黨等泛統集團,都可能在列,將引起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新聞自由等爭議,台灣數十萬於中國就業與就學的學生只要幫中共政權美言,都有可能會被視為「嫌疑犯」,因此在立院受到強烈杯葛已經是現在進行式。

若是如台灣基進原提出的《(反)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會發生如民進黨林靜儀委員所指出目前台灣仍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所統治的「大陸地區」並不是「外國」,而同樣是中國的一部分,也就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一部分,就是眼球中央電視台常常嘲諷的「中(華民)國淪陷重災區」,而筆者先前也曾針對這部分提出以《(反)外國暨大陸及港澳地區代理人登記法》的修正建議作為因應,以避免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因峽西中國政權不屬於「外國」造成立法疏漏,導致形成有法卻「無法管」的闕漏,使法案從名稱上能有明確規範管制的對象。

若是如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第17條中「一、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主張對我國擁有主權並聲稱於必要時將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府或團體,亦同。」其中「境外」與「敵對勢力」都是抽象名詞,而「交戰」或「武力對峙」狀態是一個客觀事實,但偏偏兩岸兩個中國政權現階段是處在「停戰」狀態,倘若情勢沒有升高到對武狀態,表示相關法條根本無用武之處;尤其必須考量現實上,倘若未來真的不幸是再次由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統集團主政,而這個台灣海峽以西的中國政府又主導與海峽以東的中國政府簽訂「和平協議」、不再「敵對」,這法條就等於是直接宣告死亡;況乎連中(華民)國政權都不應宣稱擁有台澎主權,且七十餘年來併吞、滲透台灣最賣力的,向來都是「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本身。

民進黨團與台灣基進所提出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雖於第15條說明「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但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之下,雖然較明確地框限了「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的範圍,但所謂「我國」究竟指「哪國」?又會落入「中(華民)國」到底是不是國、對台澎地區而言又到底是不是「我國」的爭議。

民進黨團與台灣基進所提出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雖於第15條說明「本法所稱之境外,係指『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之地區」,但又會落入「中(華民)國」到底是不是國、對台澎地區而言又到底是不是「我國」的爭議。(圖取自:https://hk.epochtimes.com/news/2019-10-23/5074765

且深究起來,「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的範圍其實只有金門與馬祖列島,而法理上屬於主權未定的台灣、澎湖列島、綠島蘭嶼等處,事實上屬於台灣治理當局的治理範圍,表面上雖看起來好像是同一回事,但統治當局的法理身分卻全然不同;主權屬中的金門與馬祖列島是堂堂正正由中(華民)國政權實質掌控的「中國領土」,並不在台灣治理當局的範圍之內,那金門馬祖到底該算是境內或境外?抑或是台灣與澎湖到底該算是「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的境內或境外?都是爭議。

在成文法的世界裡,我們今天辛辛苦苦立一個法,無非就是希望法規條文的設計能夠有效地嚇阻違法/犯罪行為,降低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如果法規規範的犯罪行為與犯罪對象非常難以界定,就會容易發生雖然有法但是卻無法執行或落實、甚至最後司法實務上無法判罪的結果,也就是我們所稱的「立法技術差」的法律。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中華民國刑法的「內亂罪」與「外患罪」上,究竟那些「親中」、「投共」的人士到底該算是觸犯「內亂罪」還是「外患罪」?光是現行法律的司法實務上就已經因為前述同樣理由而有認定上的困難。

那為什麼其他國家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倒未必是因為其他國家的立法技術比台灣高明,核心的關鍵還是尚未建國、還不是主權國家的台灣當今的法理地位就是如此羈絆捆綁著台灣的身分。

台灣自1945年受到盟軍委託蔣介石政府進行軍事佔領至今,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形成台灣與澎湖主權未定的法理現實至今,一直讓台灣被捆綁在「國民政府」、後來的中(華民)國政府的治權之下。尤其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來台,無處可逃的蔣介石更是(不得不)把台灣的命運跟中華民國的命運緊緊縛綁在一起。

在黨國70餘年的洗腦愚民教育之下,以及所謂的民主化與政黨輪替的過程之中,使大部分的台灣人逐漸難以分辨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分野與界線,誤以為台灣治理當局已經脫離了過去的軍事佔領政府的身分、已「自動轉變為台灣人的主權國家」。事實上這只是軍事佔領政府對軍事佔領地統治手法的改變,從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轉變為兩黨或多黨競爭,對於軍事佔領政府的身分本質其實並不會因此產生任何的差異。

然因黨國長年刻意透過政治力、教育制度傳遞台灣人「光復」的錯誤觀念、灌輸「去日本化、再中國化」的殖民者思想,又以戒嚴剝奪人民的思想與言論自由,致使台灣人習以錯把中(華民)國當作自己的國家、誤把中(華民)國的國際困境、當作台灣的國際困境、誤把中(華民)國政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間的中國代表身分之戰,當作台灣與中國之間的主權之戰,也正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向來始終宣稱擁有台澎主權,致使今日正統中國政權代表人也承襲其主張、宣稱「中國擁有台澎主權」。

這樣錯綜複雜的歷史背景、與島內數百萬隨流亡政府來台的中國難民及其後代長期左右台灣政經社會,也導致了今日要遏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紅色勢力滲透入侵台灣如此困難,因為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本身,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滲透入侵台灣澎湖最大的破口。

而這樣的狀態並不可能因為將中(華民)國的名稱去掉、改成台灣就能解決,因為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並不會因此改變,中(華民)國不擁有台澎主權的事實,也不會因此改變,甚至不會因為在中(華民)國體制框架之下另外撰寫一部所謂《台灣憲法》而改變,唯有台灣建立真正的主權國家,才有可能根除。

然這個根除並不代表台灣建國後所有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而是沒有這個基礎做為前提,一切的討論都會如鬼打牆般難解。

因此,到底要以什麼樣的核心架構來設計這個法案,才能讓它發揮預期的法律效果,本來就應該要經過審慎的討論與權衡現實的狀態,豈能隨隨便便將法案逕付二讀?

作者:孫博萮 Sng, Phok-Jû

台澎代管區立法委員參選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專生/宜蘭助英台團長/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召集人,致力於深耕公民議題,推動母語復興、能源自主與台澎法理自決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