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不投案?
報臺主筆室

圖片引自香港《立場新聞》

香港人陳同佳說願意來台投案,合理嗎?
這不正是尊重台灣主權和司法管轄權的行為嗎?
蔡政府不是最愛守護台灣主權惹,陸委會和行政院昨天為什麼講了一大堆但書呢!
接受就是了啊,嚴懲殺人犯不是比什麼都重要嗎?
大是大非之前,應該像白色力量的柯市長說的: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是嗎?
馬前總統的哽咽,相信所有為人父母者,都感同身受啊!

台灣人一向講究「情理法」,我們從這三個面向來看看,究竟是否應該接受陳同佳的投案,
這究竟是天理的申張、正義的嚴懲,還是香港特首的甩鍋大法?
是台灣政府的喪權辱國,還是中國不懷好意的陰謀?
讓我們看下去。

情:

我們最講究人情味了!人都被殺了,怎麼能讓兇手逍遙法外呢?當然要嚴懲,事情是在台灣發生的,怎能縱放!
欸,但是,如果真的在乎還死者一個公道,人已經在香港監獄了,香港特區政府怎麼會沒關幾天就把他放出來,沒有以殺人罪起訴審判呢?

理:

加害人和受害者都是香港人喔,受害者不是台灣人喔,港府有百分之百的司法管轄權的說!相對而言,台灣是因為身為「事發地」,依法「也可以」處理。何況陳同佳早已逃回香港,若有心為死者申張正義,港府早就可以在收到台灣通報案件時,向台灣警方請求證據,認真起訴。結果不只沒有,明天港府就要讓他出獄了耶!

法:

台灣與香港之間並無引渡條例,一旦接受陳同佳來台投案受審,等於是接受「一國兩制」,自己承認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這就像是中國一個省把罪犯移送給另一個省來審判,透過「送台」,完成「反送中」的實質。而且,今天港府可以讓一個罪犯「自願」來台投案,改天就可以讓罪犯「自願」去中國受審。此門一開,遺禍無窮。
若陸委會和行政院答應林鄭,才真是出賣台灣主權!

再者,台灣和香港簽有對等的司法互助協議,以解決我國政府與香港、澳門、中國等地區,處於特殊國與國關係之間的司法案件。然而港府卻從未將逮補陳同佳後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文書交給台灣,只想把人送過來。可是台灣是法治國家,就算明知有罪,仍要憑證據審判啊,否則沒有足夠證據還是無法讓他以殺人罪判刑啊!



如果字太多你懶得看,這邊幫你畫重點:

1.如果陳同佳再次來台,飛機一落地,警方一定會把他抓起來的啦,因為他在台灣有犯罪事實,我們的檢警不會縱放,但是,

2.港府不遵守司法互助協議,未將相關證據、文書交予台灣,台灣法院無法憑空判刑,

3.因為港府拒絕在對等地位下的司法互助協議,不給相關證據、文書,晚間陸委會和蔡總統已發聲明,要求派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在不矮化主權的情況下,完成司法管轄權。港府不願申張的正義,我們願意!

4.但是,如果港府仍然拒絕,你把人弄過來台灣幹麻?無法審判、無法定罪的情況下,來亂的喔?



陸委會聲明:《港府視台灣為中國一部份,拒司法互助》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10003.aspx

蔡總統聲明:
關於香港人陳同佳是否來台受審一事,我要鄭重澄清,不要被誤導,我們從來沒有放棄國家的司法管轄權。

這個案件,受害者與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此時此刻,加害者依然被關押在香港監獄,重要的證據和資訊也都在香港。

我們不樂見香港政府拒絕行使管轄權、拒絕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的態度。稍早,陸委會已經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函給港府,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明天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

案件發生在台灣,我們當然主張司法管轄權。我希望香港政府負起責任,提供必要的協助,讓司法機關掌握充分的證據,完整確認法律責任,還給受害的香港人公道。

#是誰政治凌駕法律
#答案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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